其他有關清理計畫書疑義

一、事業無電腦且不會使用電腦,如何填報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

答︰若事業自身無電腦網路連線設施時,除可向鄰近事業管理單位同業公會借使外,仍建議事業擁有相關之電腦設備系統以因應未來之網路作業趨勢;而若是不知如何填報者,可致電環保署事業廢棄物管制中心諮詢專線(免費諮詢專線︰0800-059-777),將會有專人教導使用,亦可連線至「環境保護許可管理資訊系統(EMS)」單一入口網站(http://ems.epa.gov.tw)相關資訊區或連線至廢棄物系統(即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IWR&MS),http://waste.epa.gov.tw)清理計畫書之相關彙編檔案下載取得操作手冊,依其所載步驟完成填報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

二、有關營造業列管門檻「興建工程面積」之定義如何?

答︰有關本署99810「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公告事項一(二十五)列管之營造業,其列管門檻「興建工程面積」之認定,係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繳交空氣污染防制費之工程面積認定。

三、營造工程如經辦理變更,繳交空污費,有達到營造業之列管門檻,是否即屬應上網申報之列管對象?

答︰營造工程如係屬本公告修正實施前已繳交空氣污染防治費,且未達原公告營造業之列管門檻,則其即不屬原公告營造業之列管對象,即使該營建工程於本公告修正實施後經辦理變更,再繳交空污費,有達到營造業之列管門檻,仍不屬於營造業之列管對象

四、有關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新設事業,應經主管機關審核核准後始得營運,其所指之「營運」範圍是否包含設廠、安裝機器、試車、試產等階段?另既設事業是否亦須俟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經審查核准,方能清理所產出之事業廢棄物?

答:(一)查廢棄物清理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事業,應於公告之一定期限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核准後,始得營運;與事業廢棄物產生、清理有關事項變更時,亦同。」,其所指之「營運」,係指指定公告事業實質運作產生廢棄物之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行為,並非指該事業始得從事設廠、安裝機器、試車、試產等行為。

(二)依本署99810「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公告事項三規定,指定公告事業若屬新設事業,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審,經審查核准後,始得營運;與事業廢棄物產生、清理有關事項變更時,亦同。

(三)依前開公告事項四規定,指定公告事業若屬既設事業,應於公告規定期限內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審,完成核准程序。

(四)綜前所述,指定公告事業若屬新設事業,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審,經審查核准後,始得營運並清理其所產出之事業廢棄物;指定公告事業若屬既設事業,在其依前開公告事項四規定期限內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審核准前,仍可依「廢棄物清理法」等相關法規規定清理所產出之事業廢棄物,若該清理計畫書經審查核准,即應依該核准之清理計畫書所載明之事業廢棄物清理方式,清理其所產出之事業廢棄物。

(五)指定公告事業所檢具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若經審查核准,即應依該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所載明之事業廢棄物清理方式,清理其所產出之事業廢棄物;另若涉與事業廢棄物產生、清理有關事項變更時,即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辦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變更。

五、事業機構申請核發事業廢棄物管制編號之原則如何?

答:(一)有關本署空、水、廢、毒之列管同一事業,均係以同一管制編號統一列管,即各事業以「一廠一管編」為管制原則,故不應有不同工廠使用同一管編之情事。反之,亦不能有同一工廠有不同管制編號。

(二)有關廢棄物由同一住址【同一棟】之各工廠產出,其各樓層之事業仍為不同事業(廠),應依其各自管制編號各自申報。

(三)如事業因遷移廠址(包含同一縣市鄉鎮遷址),應重新申請管制編號。即事業若從A地址遷移至B地址時,該事業必須先將A地址廠內廢棄物清理完竣,方能申請A地址事業解除列管,另B地址事業需以新設事業身分申請新管制編號,並以該新管制編號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審及上網申報事業廢棄物清理流向。

(四)如事業負責人變更或公司名稱變更,且涉及組織變更(統一編號改變),則應重新申請管制編號。如事業負責人變更或公司名稱變更,但未涉及組織變更(可由相關證照及統一編號判斷),則無須重新申請管制編號。

(五)有關事業上網申報及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審之原則如后:

1.事業有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者:

(1)事業有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者,應各自以其管制編號上網申報及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審,且應以工廠登記證明文件上之資料填報為上網申報及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基線資料。

(2)同一公司多個工廠,依「廢棄物清理法」之定義屬於不同事業,必須以各自之管制編號分別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審及上網連線申報事業廢棄物清理流向,不得由公司或某廠統一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及上網連線申報事業廢棄物清理流向。且關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事業基線資料之填報,各工廠應各別以工廠登記證上之資料填報為事業之基線資料。

2.事業無工廠登記證明文件,有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者:

(1)事業無工廠登記證明文件,有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者,應各自以其管制編號上網申報及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審,且應以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上之資料填報為上網申報及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基線資料。

(2)如該事業有工廠且地址不同,則依下列規定填報事業基線資料:

A.工廠地址與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之營業地址屬同一縣市,則關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事業基線資料之填報,其中事業名稱、負責人及二度分帶座標部分應依公司登記證明文件上之資料填報,至工廠之地址及二度分帶座標部分,則填寫工廠之地址及二度分帶座標(依TM2(TWD97格式),可利用居家生活資訊網(http://edb.epa.gov.tw/living/frame.asp)查詢座標)。

B.工廠地址與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之營業地址屬不同縣市,該事業應依如后規定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審:(假設事業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登記營業地址為台北市,而工廠地址為台新北市。)

(A)該事業營業地址與工廠地址分屬不同縣市,該事業應再以工廠部分另申請管制編號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工廠所在地審查機關(新北市政府)審查,至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填報,有關事業基本資料部分之填報,其中事業名稱、負責人及二度分帶座標部分仍應依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上之資料填報,至工廠之地址及二度分帶座標部分,則填寫工廠之地址及二度分帶座標(依TM2(TWD97格式),可利用居家生活資訊網(http://edb.epa.gov.tw/living/frame.asp)查詢座標)。

(B)另關於營業地址台北市部分,則應視該營業地址有無產出廢棄物,如該營業地址有產出廢棄物,則仍需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該營業地址所在地審查機關(台北市政府)審查,如該營業地址無產出廢棄物或僅產出屬「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公告事項十之廢棄物,得申請該營業地址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解除列管。

(3)對於只有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多分處之事業,基於以一事業一管制編號及需填報場(廠)二度分帶座標(UTM)之管理方式,各分處需個別申請管制編號填報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當地審查機關審查,及個別上網申報,而於填報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基本資料時,各分處應以該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資料填報,惟場(廠)地址、電話、二度分帶座標(UTM座標) (依TM2(TWD97格式),可利用居家生活資訊網(http://edb.epa.gov.tw/living/frame.asp)查詢座標)則以各分處資料填報。

(4)事業之營業地址與倉庫地址分屬不同縣市,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登記營業地址為某一縣市,而倉庫地址為另一縣市,且該倉庫無工廠登記證明文件之情況,則基於該倉庫係歸屬營利地址所有,故該事業仍應以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登記之營業地址,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所在地審查機關審查,至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填報,有關事業基本資料部分之填報,其中事業名稱、負責人及二度分帶座標部分以公司登記證明文件上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之資料填報,至工廠之地址及二度分帶座標部分,則填寫倉庫之地址及二度分帶座標(依TM2(TWD97格式),可利用居家生活資訊網(http://edb.epa.gov.tw/living/frame.asp)查詢座標)。至前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審查,營利地址所在地審查機關可會同倉庫地址審查機關進行審查。

3.事業無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登記證書者:

事業無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登記證書者,應各自以其管制編號上網申報及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審,且應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登記證書上之資料填報為上網申報及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基線資料。

六、西式連鎖速食店分店是否由總公司進行清理計畫書送審作業即可?

答:總公司資本總額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之西式連鎖速食店(含其分店)屬本署99年8月10日「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公告事項一、(二十九)之事業,故各分店需個別申請管制編號填報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當地審查機關審查,及個別進行上網申報作業。

七、若原已屬檢具清理計畫書之事業,即已檢具過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通過,又屬本次公告事項一、(三十)之事業,那我們在新公告實施後還要辦理甚麼作業嗎?

答︰指定公告事業於本公告實施前已檢具清理計畫書,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核准者,其事業廢棄物產生、清理有關事項變更時,應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辦理清理計畫書變更。若原已檢具之清理計畫書中無填報有關廢食用油之主要原物料種類及用量,及廢食用油之清理方式,仍需依前述規定前往環保署「環境保護許可管理資訊系統(EMS)」單一入口網站填報基線資料後(http://ems.epa.gov.tw),點選廢棄物系統(IWR&MS),進行基線資料填報,填報完成後,點選廢棄物系統進行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同步作業,並資料確認無誤後,即可列印並檢具相關資料,送審查機關審查。

八、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廢棄物清理方式中,新增一欄「產生廢液製程編號」,請問要如何填寫?

答︰此為配合空水廢毒整合作業,新增之欄位,主要是要請業者填寫製程中會產生廢液製程編號,此製程編號是依空氣污染物流向關聯之製程編號進行填寫。若廢棄物非屬廢液時,此欄位請填寫M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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