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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檢具送審規定

一、事業應如何判斷是否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

答︰依據「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規定,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審之事業可分為「既設」及「新設」兩大類別之事業,而此兩大類事業可依照以下方式判斷是否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

(一)事業可依據所屬之行業類別、事業規模及產出廢棄物之數量等條件進行判斷是否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其條件如下︰

1.大型事業。(詳如中央主管機關網路傳輸申報系統(網址:http://ems.epa.gov.tw)所列事業名單)

2.下列醫療機構:

(1)醫院。

(2)洗腎診所。

(3)設三個診療科別以上之診所。

3.登記資本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或一般事業廢棄物實際或設計最大月產量十公噸以上,或產出有害事業廢棄物之下列事業:

(1)電腦、電子產品及光學製品製造業(鐘錶製造業、輻射及電子醫學設備製造業及光學儀器及設備製造業除外)。

(2)資料儲存媒體複製業。

(3)電子零組件製造業。

(4)電力設備製造業。

(5)化學材料製造業。

(6)基本金屬製造業。

(7)皮革、毛皮及其製品製造業。

(8)化學製品製造業。

(9)藥品製造業。

(10)金屬製品製造業(金屬彈簧製造業及金屬線製品製造業除外) 。

(11)印染整理業。

(12)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

(13)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

4.電力供應業:從事發電、輸電及配電等電力供應之行業。

5.印刷輔助業。

6.印刷業。

7.電信業:因從事通訊網路設置、維修或保養產生混合五金廢料者。

8.經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登記之屠宰場。

9.經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登記飼養規模二千頭以上之豬隻畜牧場。

10.經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登記飼養規模二百五十頭以上之牛隻畜牧場。

11.經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登記飼養規模八萬隻以上之養雞畜牧場。

12.農產品批發市場:經營蔬果、畜禽產、漁產及花卉等批發市場之行業。

13.其他農業(含農、林、漁、牧業):一般事業廢棄物實際或設計最大月產量平均每日五公噸以上,或一般事業廢棄物實際或設計產量每年一千五百公噸以上;或有害事業廢棄物實際或設計最大月產量平均每日四公斤以上,或有害事業廢棄物實際或設計產量每年一公噸以上之事業。

14.依水污染防治法規定應申請排放許可證,且設計或實際已達最大日廢(污)水產生量每日一百立方公尺(公噸/日)以上之事業。

15.政府或民間開發之工業區、加工出口區或科學工業園區之污水處理廠。

16.公民營廢棄物處理及清理機構。

17.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

18.設有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之事業。

19.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目至第六目設置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之機構。

20.再利用機構:

(1)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再利用許可之事業。

(2)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再利用管理辦法公告之管理方式收受事業廢棄物進行再利用之事業。

21.具有全自動沖洗設備之相片沖洗業:凡從事底片及相片沖洗、列印、放大或其他處理之行業。

22.產出有害事業廢棄物之大專院校或學術研究機構實驗室。

23.乾洗衣業:使用四氯乙烯或其他公告列管之毒性化學物質,從事衣物、毛巾、床單、地毯、皮衣及其他紡織製品等洗濯之行業。

24.環境檢測服務業:凡從事空氣、噪音或振動等物理性公害、水質水量、毒性化學物質、飲用水、土壤或廢棄物等之採樣、測定、監測及檢驗之行業。

25.營造業:

(1)第一階段:所統包或單獨承攬之工程屬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一日起繳交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營建工程,且其興建工程面積達二千平方公尺以上或工程合約經費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或屬拆除工程者。

(2)第二階段:所統包或單獨承攬之工程屬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一日起繳交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營建工程,且其興建工程面積達一千平方公尺以上或工程合約經費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

(3)第三階段:所統包或單獨承攬之工程屬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一日起繳交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營建工程,且其興建工程面積達五百平方公尺以上或工程合約經費為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者。

(4)符合公告事項一(二十五)2至3者,但所統包或單獨承攬之工程係屬道路工程、隧道工程、橋樑工程及管線開挖工程者,得免依規定辦理列管事宜。

26.建築拆除業:非屬營造業,而對已領有拆除執照之建築物進行拆除工程,且該工程屬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一日起繳交空氣污染防制費者。

27.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取得地方主管機關核發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登記證之機構。

28.以桶裝、槽車或其他非管線、溝渠清除未符合放流水標準之廢(污)水之事業。

29.總公司資本總額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之西式連鎖速食店(含其分店)。

30.資本總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且產生廢食用油之麵條、粉條類食品製造業。

31.長期照護機構、養護機構:從事提供長期照護、養護等服務之行業。

32.護理之家

33.其他事業:凡一般事業廢棄物實際或設計最大月產量平均每日一公噸以上,或一般事業廢棄物實際或設計產量每年三百公噸以上;或有害事業廢棄物實際或設計最大月產量平均每日四公斤以上,或有害事業廢棄物實際或設計產量每年一公噸以上之事業。

(二)若事業之行業類別、營業規模或產出之廢棄物數量已達上述標準者,尚可依據「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公告事項六規定,指定公告事業僅產出下列廢棄物者,免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

1.屬廢棄物清理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應回收廢棄物,且納入中央主管機關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委員會認證補貼者。

2.員工生活性廢棄物:指員工辦公室生活中所產出之垃圾。

3.廢鐵、廢紙、廢單一金屬料(銅、鋅、鋁、錫)、廚餘、瀝青混凝土。

4.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所公告之管理方式進行再利用之廢塑膠(容器)、廢玻璃(瓶、屑)。

5.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屬產業用料需求輸出境外處理之事業廢棄物(除該公告有特別規定者外)。

Ï若事業經判斷後為第()項內容所述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且產出廢棄物之種類已多於第()項所規定者,則不論為「既設」或「新設」事業,均必須依據規定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審。

Ï若事業經判斷後為第()項內容所述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但僅產出第()項規定之事業廢棄物,則免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審。

Ï若事業經判斷後非屬第()項內容所述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則免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審。

二、我們公司預計在明年年中在桃園蓋新廠,那是否要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如須檢具,應如何檢具?向那單位檢具?檢具內容為何?

答︰依據  貴事業所述,貴事業所屬事業為「新設」事業,建議  貴事業先依據本署「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規定,判斷  貴事業所屬事業是否為公告指定必須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如確認必須檢具,請依「公告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格式及應載明事項」規定,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  貴事業所述新廠所在地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所在地縣市政府(環保局)或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暨所屬各分處(高雄分處、台中分處、中港分處、屏東分處)、利澤工業區服務中心、彰濱工業區服務中心、雲林科技工業區服務中心、台南科技工業區服務中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籌備處)審查,經審查通過後方可營運。

有關應檢具項目內容,可經由「環境保護許可管理資訊系統(EMS)(http://ems.epa.gov.tw)點選廢棄物系統查詢,或洽詢環保署事業廢棄物管制中心(免付費諮詢電話︰0800-059-777)或各縣市環保局;建議  貴事業先向所在地環保局申請管制編號,連線至「環境保護許可管理資訊系統(EMS)」單一入口網站(http://ems.epa.gov.tw)進行使用者資訊維護,請輸入您的密碼及電子信箱,點選廢棄物系統(IWR&MS)進入密碼維護,修改您的密碼維護。使用者資訊維護(EMS)/密碼維護(IWR&MS)設定完成後,後續即以維護之密碼登入「環境保護許可管理資訊系統(EMS),進行基線資料填報,填報完成後,點選廢棄物系統進行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同步作業,並資料確認無誤後,即可列印並檢具相關資料,送審查機關審查。

三、我們公司在高雄已有一工廠,且平常即已依照環保署的相關規定辦理各項申報作業,經由網站上最新消息得知「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公告內容及相關訊息,經判斷本公司高雄廠為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但以前都沒檢具過,請問該如何辦理相關作業?

答︰依據  貴事業所述,  貴事業所屬事業為「既設」事業,且以前沒檢具過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審,故請以「新提」為提報原由,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所在地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

有關應檢具項目內容,可經由「環境保護許可管理資訊系統(EMS)(http://ems.epa.gov.tw)點選廢棄物系統查詢,或洽詢環保署事業廢棄物管制中心(免付費諮詢電話︰0800-059-777)或各縣市環保局;建議  貴事業先向所在地環保局申請管制編號,連線至「環境保護許可管理資訊系統(EMS)」單一入口網站(http://ems.epa.gov.tw)進行使用者資訊維護,請輸入您的密碼及電子信箱,點選廢棄物系統(IWR&MS)進入密碼維護,修改您的密碼維護。使用者資訊維護(EMS)/密碼維護(IWR&MS)設定完成後,後續即以維護之密碼登入「環境保護許可管理資訊系統(EMS),進行基線資料填報,填報完成後,點選廢棄物系統進行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同步作業,並資料確認無誤後,即可列印並檢具相關資料,送審查機關審查。

四、本公司屬指定公告事業且為既設事業(公告實施前已設立之指定公告事業),那本公司於何時須提送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

答:依「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公告事項四規定,本公告實施(民國99810)前已設立之指定公告事業(既設事業),應依下列規定期限檢具清理計畫書,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完成核准程序。

(一)指定公告之既設事業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中華民國96821環署廢字第0960062331公告應檢具清理計畫書之事業,應依該公告規定期限內檢具清理計畫書。

(二)公告事項一(九)經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登記飼養規模2,500頭至2,999頭之既設豬隻畜牧場,應於中華民國997199930期間內檢具清理計畫書。其餘經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登記飼養規模2,000頭至2,499頭之既設豬隻畜牧場,應於中華民國10071100930期間內檢具清理計畫書。

五、我們公司在舊公告時期即已檢具過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通過,那我們在新公告實施後還要辦理甚麼作業嗎?

答︰指定公告事業於本公告實施前已檢具清理計畫書,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核准者,其事業廢棄物產生、清理有關事項變更時,應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辦理清理計畫書變更。

籲請  貴事業連線至「環境保護許可管理資訊系統(EMS)(http://ems.epa.gov.tw)點選廢棄物系統查詢,或洽詢環保署事業廢棄物管制中心(免付費諮詢電話︰0800-059-777)或各縣市環保局;建議  貴事業先向所在地環保局申請管制編號,連線至「環境保護許可管理資訊系統(EMS)」單一入口網站(http://ems.epa.gov.tw)進行使用者資訊維護,請輸入您的密碼及電子信箱,點選廢棄物系統(IWR&MS)進入密碼維護,修改您的密碼維護。使用者資訊維護(EMS)/密碼維護(IWR&MS)設定完成後,後續即以維護之密碼登入「環境保護許可管理資訊系統(EMS),進行基線資料填報,填報完成後,點選廢棄物系統進行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同步作業,並資料確認無誤後,即可列印並檢具相關資料,送審查機關審查。有關應檢具項目內容,可經由「環境保護許可管理資訊系統(EMS)(http://ems.epa.gov.tw)點選廢棄物系統查詢,或洽詢本署事業廢棄物管制中心(免付費諮詢電話︰0800-059-777)或各縣市環保局。

六、本公司屬「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之指定公告事業,於檢具或變更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時,產出免上網申報之廢棄物是否可以不必提報?

答:依「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公告事項七規定,指定公告事業非僅產出公告事項六所指廢棄物者,即屬應提報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於檢具或變更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時,仍應依本公告規定檢具包含公告事項六所指廢棄物(免上網申報項目)相關內容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審。

七、本公司屬「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之指定公告事業,於何種情況下應辦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變更,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

答:(一)查「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廢棄物清理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與事業廢棄物產生、清理有關事項變更,係指下列情形之一:

1.新增或改變產品製造過程、作業流程或處理流程。

2.廢棄物回收、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方法或設施改變者。

3.原物料使用量及產品產量或營運擴增及其他改變,足致廢棄物性質改變或數量增加者。

(二)復查「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所載基本資料、原物料、產品或營運資料異動或產品製造過程、作業流程或處理流程新增或改變,而未致廢棄物性質改變或數量增加逾百分之十者,免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辦理變更。但應於事實發生後十五日內,填寫異動申請書,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備查。

(三)綜前二項所述  貴公司若符合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一項第一、三款規定且足致廢棄物性質改變或數量增加逾百分十者之情形時,即需依「公告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格式及應載明事項」公告事項二及五之規定,辦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變更,並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

(四)若  貴公司符合第一項第一、三款規定,惟未致廢棄物性質改變或數量增加逾百分之十者,依第二項所述只需於事實發生後十五日內,填寫異動申請書,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備查,不需辦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變更。

(五)  貴公司為新設事業,並依本公告規定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審查核准,則於未來如有第三、第四項情形,亦需依該二項規定辦理

八、本公司屬「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之指定公告事業,於何種情況下毋須辦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變更?

答:貴事業若屬「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第二、三項規定,可免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辦理變更。

(一)貴事業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所載基本資料、原物料、產品或營運資料異動或產品製造過程、作業流程或處理流程新增或改變,而未致廢棄物性質改變或數量增加逾百分之十者,免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辦理變更。

(二)因天然災害、重大事故或不可抗力產生之非經常性廢棄物,於清理前提出處置計畫書,載明廢棄物產生源、種類、數量、特性、貯存、清除、處理方式、流向及清理期程,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免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辦理變更。

(三)屬經常性廢棄物,因特定目的之清理需要,於提出試運轉計畫(書),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亦免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辦理變更。

九、本公司屬「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之指定公告事業,於何種情況下應辦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異動

答:貴事業若符合「公告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格式及應載明事項」公告事項三及四之規定,應於規定期限內填寫異動申請書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備查

依「公告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格式及應載明事項」公告事項三:因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所載基本資料、原物料、產品或營運資料異動或產品製造過程、作業流程或處理流程新增或改變,而未致廢棄物性質改變或數量增加逾百分之十者,應於事實發生後十五日內,填寫異動申請書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備查。

依「公告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格式及應載明事項」公告事項四:擬改變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所載事業於遷廠、停(歇)業、宣告破產之廢棄物清理計畫,或有害事業廢棄物緊急應變計畫,應於改變前填寫異動申請書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備查。

十、同一公司多個工廠或鄰近A、B廠之事業,可否由公司或某廠統一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

答︰同一公司多個工廠或鄰近A、B廠之事業,依廢棄物清理法之定義屬於不同事業,必須分別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不得由公司或某廠統一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

十一、事業至何處填報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或異動申請書,並應提送幾份送審,如須補件、修正或提出說明如何辦理?

答︰(一)、請事業連線至「環境保護許可管理資訊系統(EMS)」單一入口網站(http://ems.epa.gov.tw),進行基線資料填報/異動,填報完成後,進入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IWR&MS)選擇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變更/異動,選擇確認後點選同步EMS資料作業,同步完成後確認資料是否正確,確認無誤後點選提出申請,申請完成後即可列印二份用印送審查機關審查(並繳納審查費)或備查。事業將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變更或異動申請書送至審查機關收件後,事業於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IWR&MS)填報之資料鎖住,事業不得修改。

(二)、審查機關於審查過程如認事業提報之資料有不足、缺漏或需修正者,即通知事業補件、修正或提出說明,審查機關即會再開放事業於前開「環境保護許可管理資訊系統(EMS)」單一入口網站(http://ems.epa.gov.tw) 修改原填報之資料,填報完成後,點選廢棄物系統進行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同步作業,並逐一確認資料,事業於修改完成後需再列印二份用印送審,審查機關於收件後,會再將事業於前開廢棄物系統修改之資料鎖住。如事業未依審查機關要求期限內補件、修正或提出說明,或經數次補件仍未能審查通過,遭致審查機關駁回退件,事業於下次再送件審查時,需再繳納審查費。

十二、既設事業如於99年8月10日原公告時已提送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核准,而在新公告實施後,即有變更或異動時,應立即辦理變更或異動,惟應如何於環保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IWR&MS)(http://waste.epa.gov.tw/)填報?

答:事業如於新公告實施後,即有變更或異動時,應立即辦理變更或異動,請事業連線至「環境保護許可管理資訊系統(EMS)」單一入口網站(http://ems.epa.gov.tw),進行基線資料填報/異動,填報完成後,進入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IWR&MS)選擇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變更/異動,選擇確認後點選同步EMS資料作業,同步完成後確認資料是否正確,確認無誤後點選提出申請,申請完成後即可列印二份用印送審查機關審查(並繳納審查費)或備查。事業將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變更或異動申請書送至審查機關收件後,事業於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IWR&MS)填報之資料鎖住,事業不得修改。

十三、關於辦理變更之條件,新增或改變產品製造過程、作業流程或處理流程,或原物料使用量及產品產量或營運擴增及其他改變,足致廢棄物性質或數量增加逾百分之十者,係以事業廢棄物平均月產生量或最大月產生量為基準,計算是否數量逾百分之十者?

答:係以事業廢棄物最大月產生量為基準,計算數量是否逾百分之十者,如逾百分之十者即需辦理變更。

十四、本公司原委託甲清除機構清運事業廢棄物,後改委託乙清除機構清運事業廢棄物,是否需辦理變更?

答:查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所需填報之事業廢棄物清理方式,係指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最終處置之方式,因此事業如將原委託甲清除機構清運事業廢棄物,改委託乙清除機構辦理,由於清除方式仍是委託清除,方式未改變,不需辦理變更。如事業將事業廢棄物處理方式由焚化改以掩埋方式處理,則因方式已改變,即需辦理變更。

十五、本公司上網申報所填報之行業細項與納入列管之公告類別不符,則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部分如何填報?

答:貴公司於上網申報所填報之行業細項與納入列管之公告類別不符,易造成管制之困擾,為釐清 貴公司正確之公告類別(公告事業別)及行業細項(行業別),請於填報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時,務必填報正確之公告事業別 (公告類別)及行業別(行業細項)。廢棄物系統即會將  貴公司填報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基線資料轉為上網申報之基線資料,使公告事業別(公告類別)及行業別(行業細項)一致(行業別依行政院主計處編訂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第九次修訂版)

十六、事業由A地址遷移至B地址,如何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審?

答:事業從A地址搬至B地址時,該事業必需先將A地址廠內廢棄物清理完竣,方能申請A地址事業解除列管,另B地址事業需以新設事業身分申請新管制編號,並以該新管制編號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審,審查核准後始得營運。

十七、新設事業如無法事先取得工廠登記證、公司執照、開業執照、畜牧場登記證或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書,如何申請管制編號?

答:請於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IWR&MS)填報「申請管制編號傳真單」,並傳真至所在地環保局申請管制編號;或於環境保護許可管理資訊系統(EMS)線上申請「新申請管制編號」即可。地方環保機關需將該新設事業列入追蹤列管,追蹤其是否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審及上網申報,以避免其以取得管制編號為由,從事不法行為。

十八、對於只有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多分處之事業,如何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審?

答:對於只有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多分處之事業,基於以一事業一管制編號及需填報場(廠)二度分帶座標(UTM)之管理方式,各分處需各別申請管制編號填報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當地審查機關審查,及各別上網申報,而於填報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基本資料時,各分處應以該公司登記證明文件資料填報,惟場(廠)地址、電話、二度分帶座標(UTM座標)(依TM2(TWD97格式),可利用居家生活資訊網(http://edb.epa.gov.tw/living/frame.asp)查詢座標)則以各分處資料填報。

十九、事業清理之廢棄物代碼如有轉換,是應辦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變更審查或辦理異動備查作業?

答:事業清理之廢棄物代碼如有轉換,屬事業廢棄物產生、清理有關事項變更,事業應辦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變更審查作業。

二十、事業經過數次辦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異動,導致累計廢棄物數量較原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所核准之廢棄物數量增加逾百分之十,是否需依規定辦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變更?

答:有關需辦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變更之條件「足致廢棄物數量增加逾百分之十者」,係以原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所核准之廢棄物數量為計算基準,如事業廢棄物產量增加逾原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所核准之廢棄物數量百分之十時,即需依規定辦理變更。且如事業經過數次辦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異動,有導致累計廢棄物數量較原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所核准之廢棄物數量增加逾百分之十,亦需依規定辦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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